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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管,需要“质量”与“认证”双把关

来源:www.sdzyrz.com   发布时间:2016-11-02

随着一批消防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目前CCC消防产品目录累计已达15类(种),基本涵盖了具备认证实施条件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成为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当前建立起监管部门的联动和闭环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一、木质防火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案

二、消防产品认证监管的相关依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防火门等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据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管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消防产品联动和闭环监管机制的建立

在实践中,纳入强制性认证监管的消防产品其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具有一定特殊性,既有《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范,又有《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一方面,消防产品的监管涵盖生产、销售、使用等多环节,各环节要形成全链条。

消防产品的监管执法既有分工又有协作。鉴于从使用环节着手,能够及时有效发现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的监督执法时,应当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密切联系,携手合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往往能够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通过检查信息、处理结果信息的通报,形成监管的全链条。

另一方面,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与认证监管相互交织,应当重视两方面不同监管要求,形成闭环。

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方面,主要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的认证监管方面,主要依据是《认证认可条例》。

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与认证监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质量监管方面,依据《产品质量法》重点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要求;认证监管方面,依据《认证认可条例》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强制性认证。

(以上为全文内容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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