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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快速判断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

来源:www.sdzyrz.com   发布时间:2016-01-08

根据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这当中,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实质要求为: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境内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该行为应属于真实的、善意的使用行为。所说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指能够实现商标本质功能的使用行为,未进入商品流通环节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此外,该条款系商标法对于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使用要求,所以原则上该使用行为应发生在我国境内。

一方面,认定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符合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可以将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其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因此,认定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符合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认定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的整体立法目的。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认定出口行为未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而将其撤销,则意味着该企业不仅在我国无法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在其进口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情况下亦无法获得商标法的保护,而后者对其显然更为重要。因此,认定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会对出口企业具有实质影响,并相应地影响到我国出口经济的发展。因此,认定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的整体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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